当前位置: 首页 > “后小康时代的中国经济发展”论坛 > 正文
巴曙松:竞争中性原则:形成与趋势
来源:  点击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21-11-17 20:28:30 编辑:

巴曙松:今天跟大家交流的题目是竞争中性原则:形成和发展趋势,这也是目前在国际范围内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新的学术的主题。中国在2021年9月正式加入CPTPP,其中在加入CPTPP过程中,竞争中性原则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重点,同时我们过去的经验也证明,我们所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也越来越成为国际经贸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加入WTO时,中国为了加入世贸组织在市场准入、补贴、税收、信贷和价格管制等方面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大规模地改革,大幅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为现在中国的国有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开展有效的竞争打下了基础。现在我们强调更高水平的改革开放,国际经贸新的规则也更加关注国企改革,竞争中性就成为国企改革越来越关注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原则,目前在局部的逆全球化的趋势和发展演变趋势下,国内外不同的经贸规则就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应该公平竞争逐步地达成共识,无论是一些多边贸易规则、区域贸易规则,还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里面,以竞争中性为核心的新一代国有企业的规则都是谈判的重中之重,在WTO未来改革议题里面以英美为首的这些国家已经积极提出要加入竞争中性的讨论,一些区域性的经贸规则谈判里面,以CPTPP为代表,已经把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单独成章,《美加墨协议》、《欧盟运行条约》都对国有企业的界定、全球竞争规则作出了实质性规定。总的来说,无论是在多边的贸易法律框架下,还是区域的贸易平台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新一代的国有企业规则已经开始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

竞争中性的概念和内涵。根据OECD的界定是指规则的框架,就是国有企业应该遵循与私营企业相同规则,不能因为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使其获得优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优势,所以这是一个动态概念。从澳大利亚对竞争中性概念的提出到OECD对竞争中性概念的发展,再到托马斯对竞争中性原则的推广,其适用范围和场景在不断变化,澳大利亚、欧盟、OECD和美国对竞争中性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的强调侧重点,澳大利亚核心是规范政府从事的商业行为,欧盟核心是约束各成员国对产业提供的补贴资助,OECD主要是通过关注国有企业治理推动竞争中性原则的实施,这些着重点有所差异,但基本原则大致一致。从历史上来看,竞争中性正在从国内法转变为国际软法,竞争中性规则最开始是由澳大利亚提出的,当时是为了消除国内各州的市场分割,就是为了避免基于国家所有权货值控制权导致的非商业考虑,也是经过不断演变的过程,从《希尔墨报告》,到《竞争原则协议》,到正式纳入国家竞争法中,纳入澳大利亚联邦竞争中性原则声明,强调的是企业将公共服务活动和商业性活动的财务分离,国有企业不得因国有而具备额外的竞争优势,准入前的竞争中性,设立专门机构受理相关投诉。竞争中性原则在国际规则里面也有不同应用模式。

OECD是最早对竞争中性进行研究的国际性组织,定义更加一般化,适用的范围也更为宽泛,即不仅限于传统国有企业,还包括其他政府商业活动,例如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的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公共部门所开展的商业活动,也包括受政府影响的私营企业。OECD的竞争中性原则提出对国有企业管理八个方面的基石,以及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大致要求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和其他投资者,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以及社会责任。2012年OECD发布了《竞争中性:经合组织建议、指南与最佳实践纲要》,包括八个方面的重要内容,被称为八项基石,这是衡量竞争中性的标准。具体来说是精简政府企业的运作形式,确定特殊职责的直接成本,获得商业回报率,履行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立,监管中立,债务中立和直接补贴,政府采购中性。现在大家也看到各国包括中国和美国,为了使WTO更有效的运转,也提出很多改革设计,竞争中性原则也开始成为WTO未来改革的重要议题。自美国代表在2017年7月在WTO总理事会上表示必须关注体制性问题,并且建议启动系统性改革谈判以来,欧盟、中国、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诸多WTO成员国都以不同方式提出自己的改革设想和方案,对WTO进行必要改革已经是主要WTO成员的初步共识,原来对内容有分歧,但是竞争中性原则成为非常重要的议题。欧盟、中国提出三项规则和五项主张,都提出了自己的判断和要求。基于对于国际经贸规则演变趋势的判断,中国可以对WTO改革和贸易新规则持更开放的心态,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就是体现自信的政策姿态,在竞争中性规则适用方面,结合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需要,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规则制定过程,以免在对中国最具核心利益的规则内容制定上被边缘化。中国在入世工作组报告中表示,今后国有企业在购买和销售产品时仅仅基于“商业考虑”,这其实就包含了竞争中性的一些基本原理。WTO框架下界定专项性的特殊标准,所有制标准仅对中国的国有企业适用。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0条第2款规定,我国国企补贴性质直接归于有条件的专向性补贴之列,在国有企业是补贴的主要接受者,国有企业接受补贴数量比例很大的条件下,该项对国企的补贴将被认定为具有专向性。在WTO体制下,我国国企补贴受到相较于其他国家更为严格的管制,也可能引起其他国家的反补贴措施的关注。这也是值得我们研究的现实课题。越来越多的国际经贸规则、多边协议开始在引入竞争中性原则。美国国内还没有竞争中性制度安排,只是在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案中将28家纳入管理公司的清单做特殊规定,美国与4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议,和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议,这中间蕴含了竞争中性原则,主要是通过双边协定,区域性国际贸易协议体现。TPP和USMCA,TPP文本中第17章专门设有国有企业章节,其中对竞争中性有适应性规定,USMCA协议规定国有企业,不仅包括政府拥有绝对控制权企业,还包括不拥有控制权,但有实质性控制能力的企业,这些企业必须遵循市场化运作机制。CPTPP第17章对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企业规则制定三项核心条款,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量条款,非商业援助制度和透明度规则。CPTPP第17.4条规定每一个缔约方均应确保其每一个国有企业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以符合商业考量的方式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或服务,如果我们要加入CPTPP,这些原则可能就要参与争取。商业考量主要是考虑以下三点,公平竞争商业化运作,从适用对象看,商业考量原则适用范围更广,既适用于国有企业,也适用于指定垄断企业,被授予特权的垄断性非国有企业在商业运营过程中同样要遵守商业考量规则。从法律效果看,商业考量规则条款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确保适用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CPTPP协议明确要求构建以非商业援助制度为名的新反补贴规则,这是对现有国际法规则的创新,其中目的是消除一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造成的负面溢出效应,在以前的协议里面都没有非商业援助规定。还创设了非商业援助制度,包括三个要件,比较宽泛的主体要件,相对宽松的非商业援助范围和标准,宽松的因果认定关系。透明度规则,在TPP第17.10条有明确要求,规定要公布国有企业名单和指定垄断企业名单,包括对现有指定垄断扩大和授权条件,都要进行公开认定。透明度规则在TPP、CPTPP协议下国有企业通报业务来源更广,国有企业和透明度作为两个新的横向议题很可能适用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投资、政府采购。USMCA的竞争中性原则,扩大了国有企业定义范围,代替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美加墨协议》,基本上复制了美国在TPP中倡导的国有企业指定垄断协议。国有企业的定义更加宽泛,推出了更加苛刻的国有企业条款,明确反对国有企业仅因国有性质而不论资信能力轻易获得政府贷款或担保。USMCA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非歧视原则和商业考虑,在USMCA第22.4条中对非歧视原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也是竞争中性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竞争中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其中还体现在非商业援助制度第22.6条第1款,在TPP基础上增加了3项严格禁止的非商业援助内容,分别是禁止缔约国政府和国有企业向其他没有信用担保的国有企业提供贷款或者贷款担保,禁止对没有可靠重组计划的破产国企提供非商业性援助,禁止将国有企业的未偿债务转为权益。USMCA中的透明度原则有四个方面,比如公布国企名单,通知缔约方,非商业援助信息等。欧盟模式框架中包含在综合竞争政策与竞争法中,2009年生效的欧盟运行条约第106条规定要遵循欧盟竞争法,不能够组织限制和扭曲竞争的交易,虽然没有明确说竞争中性,但实际上违反竞争中性的行为基本上要受到欧盟竞争法的限制,实际上体现在竞争法里面。而且欧盟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比国企更宽,包括公共企业,丹麦修改了立法,竞争中性已经成为竞争法中很重要的部分,并且适用于所有商业活动。瑞典在2010年修改了本国竞争法,同样加入了竞争中性相关条件。在欧盟关于企业援助也是竞争中性很重要的内容,比如说与共同体市场相抵触的国家援助。RCEP也涉及到部分竞争中性内容,虽然比较少,主要是在政府采购章节,这个范围相对比较具体和窄,主要适用于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而且主要规定透明度义务,RCEP有比较大的灵活性。RCEP和WTO、CPTPP、USMCA的对比,RCEP与TPP相比门槛适中,范围更广,包容度更广,更具可行性和开放性,但这意味着RCEP的自由化程度要低于TPP,各国利益诉求复杂,要想达成最终协议,就要照顾实力比较弱的成员国,这样往往需要采取比较低的标准。RCEP政府采购章节只有八个条款,没有具体承诺附件,政府市场开放水平也不及WTO。WTO下的政府采购协定分为文本正文和附件,在政府采购适用范围、采购方式、透明度、正当性都比较强化。OECD、WTO、TPP/CPTPP、USMCA和RCEP的对比,各自有不同侧重,门槛有差异,从竞争中性趋势看越来越关注竞争中性基本原则。

总结。从发展趋势看,竞争中性原则将会逐步填补国际范围内关于国有企业国际规范的空白,并有望成为广泛关注并遵循的国有企业运行国际新规则,值得高度关注。竞争中性规则试图解决国有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引发的竞争失衡问题,蕴含着公平竞争理念,未来有可能会获得更多国际社会共识,更多经贸原则的采用,从而满足国际习惯规则的实践和心理要素,最终有可能发展成为具有普遍效力的国有企业新规则。中国已经正式提出要加入CPTPP,就需要考虑遵循竞争中性原则,需要系统深入的研究这个原则,了解这个原则,并且参与到这个原则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使中国能顺利加入CPTPP,同时又能够在符合国际惯例基础上发挥企业的积极作用,这是这个题目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原因。

我今天利用这个时间给大家作这么一个简单的汇报,谢谢大家!

(本文为速记实录,未经演讲者审核)

学术论坛
首页  |   学院简介  |   议程安排  |   报到须知  |   学科庆典  |   现场直播  |   媒体聚焦  |   致辞致贺

   CopyRight ©2021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编:430074   电话:   邮箱: